如果该土地证是房产的土地证,其不过户的影响不大,但是国有土地的使用证,在其土地转让之后应当办理土地证过户。如果不过户可能导致其土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业主无法维护自身其权益。
因原来分散登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当地人民国家同意的原因,造成原来有好多购房人房产证已经完成过户,但是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过户,这种情况在现在的不动产登记形式下已经不是问题了。
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各地登记机构基本在窗口都可以办理,无需再逐宗地报国家审批,针对上面的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联系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正常的房地产过户由买卖双方申请办理,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就可以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是原土地使用权人因时间久远无法联系,或者不配合办理时,根据各地国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只要房屋产权转移的路径清晰,相关税费已经缴纳完毕,可以由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不过各地登记机构目前要求对登记事项需要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是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也补缴出让金后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分散登记时遗留的问题比较多,房地主体不一致是最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各地登记机构重点突破的方向,在政策、形式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朋友们不要觉得原来不能办的现在还不能办,或者设置这样那样的障碍,登记中心作为政策的执行者有时候也很被动,他们没有政策的制定权,只是单纯的履行法律、法规既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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