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时,买受人与销售单位应当签订维修基金缴纳协议,买受人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销售单位(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
开发商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
注: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因此维修基金的比例因地区而异,建议购房者前往当地车站或房管所了解详情。
按照我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维修资金缴纳协议。
买受人应当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向出卖人缴纳维修基金。
如果是出售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则属于全体业主,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1.购房人应当按照多层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房屋出卖人应当按照多层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一次性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房屋由开发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依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自用或者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缴纳。
不同城市维修资金的收费标准不同,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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